(一)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它勞動收入;
2、下崗職工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
3、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
4、法定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及其它資助收入;
5、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6、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7、儲蓄存款、股票、商業保險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8、稿酬、彩票和有獎銷售中獲提的獎金;
9、社會救濟對象領取的定期救濟金;
10、其它應計入的收入。
(二)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的優待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費;
2、喪葬補助費及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
3、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4、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的賠償金;
5、其它經市民政部門確認的不宜計入的收入。
(三)申請家庭的當月收入,按其申請前3個月(含當月)的家庭平均月收入確定。
(四)各種類型人員的收入核算
1、在職職工的收入計算應包括各類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它合法收入,為了充分體現各項政策的連續性,在職職工的各項收入總和的核算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或在2000年12月31日前(黃政發[2000]37號文件規定和"中心"關門時間)按有關政策規定應該進入"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自下崗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36個月內,按當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
3、參加失業保險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職工,或按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失業保險條件應該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國有企業失業職工,在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內,按當地失業救濟金標準計算。
4、離退休職工按單位或勞動部門實際支付的工資計算。
5、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并無力支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集體企業職工據實計算收入。
6、對買斷工齡按有關政府規定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人員,要在所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或安置費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付給本人的包干醫療費,然后將結余部分,按領取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人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直至分攤完畢,不再計算該項收入。
7、居民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如客車、貨車、麻木車、摩托車營運;擺早點、夜市、各類物質銷售攤點;到農村承包土地山場搞種養業等,能核實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核實收入的,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制定行業評估標準計算收入,但縣(市、區)的行業評估標準不能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8、居民自謀職業,從事擦皮鞋、提籃小賣等幾種特殊行業,能核實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核實收入的,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制定行業評估標準計算收入,但縣(市、區)的評估標準不能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9、居民自謀職業,在本地區務工,能核實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核實收入的,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制定行業評估標準計算收入,但縣(市、區)的評估標準不能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0、外出務工、經商的居民,能核實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不能核實收入的,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制定行業評估標準計算收入,但縣(市、區)的評估標準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1、城市居民"半邊戶"的收入計算。本《細則》所稱的"半邊戶",是指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計算"半邊戶"家庭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
(1)確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人均收入比例=家庭月總收入/(非農業人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農業人口×農村低保月標準)×100%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中,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成員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確定具有本市非農戶口家庭成員的月人均收入,根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當年城市低保標準
12、對掛戶家庭的收入計算。經查實確屬無住房而未能單獨立戶的且經濟上完全獨立的掛戶家庭,其家庭的收入計算不應與所掛的家庭合并計算,應以其家庭的人員收入計算收入,符合條件的,應享受低保待遇。
13、對家庭成員中有一方戶口或居住地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在我市的家庭收入計算。能核實對方詳細收入的,可參照當地居民家庭計算收入,無法核實對方收入的,可參照贍撫(扶)費的計算辦法計算。
14、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確定及有關費用的計算。家庭成員與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親屬分立戶口的,根據《婚姻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其供養權利關系。
(1)法律文書對贍養、撫(扶)養費給付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執行。
(2)法律文書對贍、撫(扶)養費給付沒有明確規定,按以下方法確定:即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150%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或扶養能力。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150%的,視為有贍養、撫養或扶養能力;其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應留生活費后的剩余款項用于支付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贍養費、撫養費或扶養費。
家庭應留生活費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應留生活費=當地城市低保標準×150%×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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