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暫行)
為加快和規范我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河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構建全省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意見》(冀發改能源〔2023〕936號)等文件要求,市發改局會同市住建局、市供電公司等單位,參照外地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定州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指南(暫行)》,現面向社會公布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和規范我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構建全省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意見》(冀發改能源〔2023〕93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指南。
第二條 本管理指南適用于定州市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
第二章 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相關標準
第三條 相關技術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動汽車分散充電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電動汽車充電站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標準》(DB13)(J)/T269-2018);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DB13(J)/T8463-2022)。
第三章 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第四條 新建居住區要落實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確保固定車位按規定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的應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直接配建的充電基礎設施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應具備控制充電基礎設施輸出功率功能,接受電網調控,實現錯峰充電,并與居住區主體建筑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防火分區應按照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進行設置。
第五條 新建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包含合理配置變壓器容量,將低壓主干線、分支箱、低壓分支線、集中表箱、電纜通道等設施一次性建設到位,線纜通道應建設至每一車位,車位距集中表箱線纜長度一般不超過50米;公共車位應同樣具備直接裝樁接電條件。
第六條 規劃主管部門、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新建居住區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等環節依法監督。
第七條 既有居住區要加快推進固定車位充電基礎設施應裝盡裝。鼓勵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老舊小區基礎類設施改造范圍,與整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同步開展配套供配電設施建設;鼓勵“臨近車位共享”“多車一樁”等新模式;鼓勵充電運營企業等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服”,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落實鄉鎮(街道辦事處)、 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管理機構責任,建立“一站式”協調推動和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解決小區居民充電難問題。由 居委會(村委會)牽頭,電力、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參與共同勘察會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裝條件,進一步明確充電樁涉及各方主體責任和權力。
第八條 車位位于人防工程的應符合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人防工程安裝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
第九條 居民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及在地下車庫建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供電電源應采用單相、交流220V電壓,額定電流不應大于32A。居民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應具備有序充電功能,接受電網調控,在必要時斷開充電基礎設施電源保證居民生活用電。
第四章 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流程
第十條 用戶提出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申請,申請人到所在居住區居委會(村委會)填寫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表(附件1),并提交電動汽車自用樁安裝承諾書(附件2)。
第十一條 居委會(村委會)收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明確是否符合安裝條件,并在安裝申請表上蓋章。不符合安裝條件的應書面說明具體理由(具體由市供電公司出具該小區變壓器是否滿足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容量的意見,變壓器及以下產權歸小區房地產或物業公司統一管理維護的非直供用戶,由小區房地產或物業公司具體負責充電樁安裝、接電事宜,供電公司做好配合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礙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居委會可根據現場情況出具同一小區或同一區域整體符合安裝條件證明,后續居民申請安裝無需重復現場判定,憑整體符合安裝條件證明向供電公司或設備所有單位申請用電。)
申請人對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向屬地鄉鎮(街道辦事處)申請復核,最終以復核意見為準。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安裝充電設施申請表后,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或設備所有單位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二選一):
(一)常規四種證件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2.車位產權(使用權)證明;3.電動汽車權屬證明(購車發票、車輛完稅憑證、車輛租賃合同、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等,任選其一);4.居委會蓋章同意的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申請表。
(二)電動汽車自用樁安裝承諾書(附件2)
“一承諾抵四證”由“電動汽車車主、電動汽車企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物業公司”四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供電部門或設備所有單位在收到申請人用電報裝申請后,應在1個工作日之內受理,并與申請人約定現場勘察時間;現場勘察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供電方案,明確電源點位置、接入路徑、計量箱位置等事宜。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供電企業現場勘查,對于現場滿足安裝條件的用戶,供電部門2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
第十四條 申請人自主委托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或人員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基礎設施額定功率不應超過7KW,供電線路應采用6平方以上銅纜或10平方以上鋁纜,應盡量沿橋架敷設,未在橋架內數設的部分應穿鍍鋅鋼管,導體選擇及施工工藝應滿足《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等相關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施工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申請人開展充電基礎設施的安裝工作,安裝單位或個人應遵循相應安裝規范和技術要求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實施完畢后,申請人、社區居委會、消防救援大隊、供電企業或電力設備管理單位應共同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驗收,并試充電確認。
第十七條 支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按照“統建統管”模式,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推進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提升充電基礎設施利用率,滿足居民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第十八條 居住區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參照上述流程,在居委會(村委會)指導下由物業或運營商申請。同時要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屬地項目備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充電基礎設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相關部門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要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居住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充電基礎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按照產權歸屬,及時通知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單位或使用人,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時整改。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物業管理相關責任義務,積極配合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
第二十一條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及使用人是充電基礎設施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防止充電基礎設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自2023年11月1日起試行,市域內有關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規定與本指南內容沖突的以本指南為準。
附件:1.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申請表
2.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安全承諾書
來源:定州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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